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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5-11-28 16:46      来源: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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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某单元楼消火栓无水,系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控制室1人值班且不具备消防控制室值班资格,系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过调查取证,结合违法情形及场所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给予该物业企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和伍仟元整,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保持完好有效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警示提醒

    1、消防设施是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关键设备。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2、消防控制室作为建筑消防系统的核心枢纽,能够实时监控建筑消防设施的动作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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