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金融要素赋能实体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基本原则
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为核心,以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主线,扎实推进国家进一步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地见效,通过开放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级,通过稳健运营激发自身活力和发展潜能,通过首创示范引领行业创新发展,打造全国金融创新服务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滨城样板。特此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任务目标
围绕《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指引(试行)》中重点产业目录,激发新区金融要素聚集优势,为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保障。充分利用国家增量政策契机,优化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渠道建设,形成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为新区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注入金融“活水”。
三、具体保障举措
1.增加融资产品供给。围绕新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指引中重点产业链,为新设链上企业,强化信贷资源倾斜,加大首贷、信用贷、法人贷等特色金融产品供给。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组建产业链专属服务团队,持续提升重点产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持续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2.加强贷款精准贴息。经认定,新设中小企业按照首次银行贷款合同项下(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1%;对于首次放款时已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
鼓励各开发区对辖区符合条件的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3.推进明示成本试点。会同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托自律机制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金融机构清晰公示利率、手续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形成“贷款明白纸”。
4.放大担保增信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政府性担保机构服务科技创新、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的专项奖补支持,进一步降低业务风险,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放宽科技型企业担保服务准入条件,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完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鼓励各开发区结合区域产业实际,重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科创领域,给予被担保企业一定支持。
5.畅通供应链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依托重点产业链核心及上下游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强全链条授信融资支持。鼓励商业保理企业拓宽供应链融资服务场景,有序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业务,为中小微实体企业提供精准高效融资服务。
6.支持初创期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积分贷”、创业责任保险、专利执行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金融产品,打造“贷、担、保”多元科技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开展“贷款+外部直投”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7.拓宽成长期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债转股、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服务。鼓励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面向成长期企业开展认股权业务,完善认股权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登记确权、托管、转让等系列综合服务,拓宽成长期企业融资渠道。
8.提升成熟期企业服务适配性。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企业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优化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产品责任险、质量保证险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鼓励成熟期企业利用公开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债券等方式,丰富融资来源。鼓励制造业、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各开发区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给予企业一定支持。
9.强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作用。鼓励滨海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与市场化投资机构联动,围绕新区“8+8+8”现代化产业体系,利用市场化资源深入挖掘重点项目,壮大新区产业集群。
10.释放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活力。鼓励滨海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延长投资期限等方式提高投资风险容忍度,强化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鼓励政府引导基金与国家级引导基金对接合作,对国家级基金、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母基金、子基金,对基金名称及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的注册地不作要求。
11.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鼓励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未盈利企业,抢抓科创板新政机遇,推动上市进程提速。引导重点培育企业用好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公示审核”机制,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发展壮大。鼓励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创新优势参与龙头企业上下游并购重组,推动重点产业链纵深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滨海金融监管分局等监管部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共同参与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调整优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强化属地管理服务。各开发区等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体经济结构、重点产业布局和金融发展实际,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确保政策与地方实践有效衔接。
(二)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示范引领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向社会准确解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意图和具体内容,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稳定市场信心。
注重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各开发区、各机构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附则
1.上述政策中,若企业已享受市级政策补贴,滨海新区不再重复补贴;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其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鼓励各开发区根据文件精神,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相关资金支出由各开发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