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支持文商旅体
融合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做大做强东疆文化旅游产业,全面扩容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市场主体,完善商业载体配套,培育新动能、打造新业态、激发新活力,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在东疆综合保税区生产经营的文化、旅游、体育以及住宿、餐饮、商业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文商旅体项目扩容提质
第三条 支持重大文旅项目投资建设。支持企业在东疆投资、建设、运营符合东疆文旅定位的重大文旅项目,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文旅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正式投入运营的,给予文旅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支持,最高5000万元。
第四条支持餐饮住宿项目投资运营。推动各类餐饮场所、酒店民宿增量提质,支持企业完善商业配套,提高本区旅游承载能力和接待水平。企业开业后并持续稳定运营,每年给予5万元以上支持,最高8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旅游景区升级发展。支持区内景区加强资源整合,提升管理水平,塑造东疆旅游新亮点。对评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并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额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开发旅游过夜游产品。支持旅行社开发串联东疆景区景点的过夜游旅游产品,推动“旅游+”多元业态融合,打造旅游消费新标杆。旅行社每年度组织接待游客入住本区酒店或等级民宿500人次以上的,按照入住东疆酒店民宿客房间夜给予50元/间/夜的支持;组织邮轮游客入住东疆酒店民宿,给予100元/间/夜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支持企业完善文化娱乐产业链条,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演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主体在东疆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单项活动累计售票80000人次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文商旅体首发经济和原创IP。国内外知名品牌在东疆举办全国或天津市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举办实际活动费用50%的支持,最高30万元。
企业培育文商旅体原创IP与东疆特色相结合,完成知识产权登记并形成品牌,且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支持培育壮大文体骨干企业。扩容数字文娱、创意策划、体育等领域市场主体,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给予25万元以上支持,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支持建设文化基地园区。支持企业在东疆区域建设影视、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电竞等领域专业性或综合性文化基地(产业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游戏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网络游戏出版服务。对入驻东疆区域内,具备5年以上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经验且累计出版网络游戏出版物达500款以上的专业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服务东疆企业并提供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的,每款作品给予网络出版服务机构10万元的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支持精品游戏合规上线。对国内合规上线运营的精品游戏,出版单位为东疆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的,按照每款游戏产品给予游戏运营企业3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9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精品游戏研发。对在国内合规上线运营或在国际主流游戏平台发行上线的精品游戏产品,按照产品研发经费的20%,给予游戏研发企业最高5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精品游戏运营。对在国内合规上线运营或在国际主流游戏平台发行上线,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精品游戏产品,给予每款游戏产品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举办高质量电竞赛事。对企业在东疆区域内举办全国性电竞赛事,参赛选手与比赛现场购票观众总人数在3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游戏作品争取荣誉。对入选天津市重点项目清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名单,或者获得天津市、国家新闻出版署等批复的相同级别荣誉的游戏作品,给予第一著作权企业5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行业国际大奖(The Game Awards、金摇杆奖、游戏开发者优选奖)的游戏作品,给予第一著作权企业1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影视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在东疆区域拍摄制作影视作品。对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并在东疆举办开机发布会的影视剧、重点微短剧,给予每部作品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该作品在承制拍摄期间产生的制作配套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费用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东疆文旅宣传推广。鼓励企业在东疆区域取景拍摄影视作品,作品播出后,对促进东疆文旅宣传的影视剧、重点微短剧,给予每部作品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促进东疆文旅宣传的普通微短剧,给予每部作品1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影视作品上映发行。对在电影院线、广播电视台、主流视频平台及主流短视频平台上映、播出的影视剧、重点微短剧,单一作品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最高150万的支持。
对在主流短视频平台上映的普通微短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含符合本条上述影视剧、重点微短剧单一作品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的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影视作品争取荣誉。对入选网络视听平台年度荣誉称号的影视作品,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入选天津市重点项目清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名单,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获得天津市、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等相同级别荣誉的影视作品,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五章 支持文化出海
第二十一条支持文化服务贸易做大做强。鼓励网络视听、动漫、影视、出版、演艺、游戏等领域文化娱乐企业与海外传播渠道合作,充分利用自贸区政策体系和便利化措施带动中国优秀文化走出去。企业文化作品在国外主流媒体传播平台上线、放映、宣传效果突出,年度文化服务贸易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上的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文化出海项目品牌推广和市场开拓。数字营销企业借助海外知名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数字内容分发平台等开展文化项目广告宣传,收效明显,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以上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支持优质海外微短剧创意创作。支持精品海外微短剧创作,提升优质内容创新和供给能力,对企业制作或发行专门在海外平台上线播放的微短剧累计播放量超过1000万次,或进入国外知名短剧、短视频、社交媒体等平台热播榜前30的,每部作品给予版权方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数智科技与文化出海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应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增强现实等技术,与网络视听融合发展。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开展剧本创作、角色与场景生成、智能推荐与分发等应用,打造优秀文化出海项目,单部作品给予15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60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租赁区内办公用房,或仓库、厂房从事文化、旅游、体育及商业配套相关业务的,可同时申请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租赁配套载体的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东疆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自愿申报、“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有关条件的企业,可对照申请。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