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对东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东疆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天津市相关工作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体系健全、集聚度高、创新活跃、风险可控的区域发展新格局。
主要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服务高效、特色鲜明、开放协同、安全稳健的京津冀区域性金融高地。推动东疆金融产业深度践行金融“五篇大文章”战略部署,全区租赁资产规模突破2.1万亿元,商业保理总资产规模力争突破1800亿元,打造投资类产业聚集中心。同时引导相关金融企业积极开展创新业务,力争跨境租赁资产规模、绿色租赁资产规模、国际保理资产规模、跨境金融股权投资规模等实现较大突破,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对象
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投资类企业等。金融机构包含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征信、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财务公司、保险经纪、期货、保险代理、第三方支付、公募基金、基金销售等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与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包含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天津市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要求落实)。投资类企业指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本”、“投资”和“基金”任一字样的企业,对股权投资产业有带动作用的企业或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或债权类业务的企业。
三、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资源集聚
提升金融资源集聚能级,支持引进、培育和打造高质量金融运营载体,做强做优金融基础设施。深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创新发展,增强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创投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债权投资基金,积极打造投资类产业聚集中心。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和差异化服务。
(二)深化科技金融与金融科技赋能
健全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完善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与创投机构合作,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推进金融科技赋能,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数字科技企业共建研发中心,提升数字化风控与运营能力。
(三)构建多元化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立绿色信贷、绿色租赁、绿色保理专项授信和考核机制。依托东疆“绿色租赁高质量发展区”定位,进一步完善绿色租赁评价标准,支持建设全国性新能源设施租赁中心,支持优质企业设立专门从事绿色业务的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开展全链条绿色租赁业务。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民营小微企业需求对接机制,持续推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四)推动产业金融与特色金融融合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核心企业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依托产业链上下游加强供应链授信。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航运保险、再保险机构开展业务试点。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国际保理业务,优化业务标准与合同规范。
(五)支持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
研究符合产业特点的针对性支持政策措施,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投资类企业提升服务效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区域经济及特色金融发展。
(六)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与监管协同
严格执行中央金融管理规则,强化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加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与防控,稳妥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机构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全面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举措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与枢纽功能,广泛凝聚政策合力。强化政策宣贯与解读引导,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提升东疆在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服务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