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墨树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字〔2025〕47号
申请人:文墨树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文墨树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编号2024031《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物业专业调委会成员及联系电话、投诉电话。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信息公开,属于咨询事项,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均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被申请人成立物业管理专业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联系电话、投诉电话。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于2025年1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2025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答复告知书》,撤销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将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于当日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撤销答复告知书、邮寄凭证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案涉《答复书》,于2025年1月2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成立物业管理专业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联系电话、投诉电话,被申请人认为该内容属于咨询事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撤销案涉《答复书》,并将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重做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确认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编号2024031《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K8凯发官网网址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