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浩不服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天津港警务支队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字〔2025〕666号
申请人:程浩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天津港警务支队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程浩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12340010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申请,2025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由于该路段有海风市集的商户购买快递,我们送件只能停在路边,快递属特殊工作,临时停靠不应拍摄违停,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0日17时16分,申请人将津AXX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停放在滨海新区观澜路(新港八号路-北京道)路段,被设置在此地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审核民警对此违章信息审核后上传违法处理系统。观澜路(新港八号路-北京道)路段为严格管理路段,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牌。机动车在严管路段内违规停放的,被申请人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申请人违规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7月1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
以上事实有纠违经过、交通违法综合查询系统截图、申请人车辆违法照片、违停抓拍球机检验报告、新增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的公告、违法提示短信发送时间及内容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在案证据可以清楚显示申请人违规停车的时间、地点以及违停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2340010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K8凯发官网网址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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