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如不服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保税区大队行政处罚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字〔2025〕891号
申请人:陈如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保税区大队
申请人陈如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保税区大队作出的12160610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8月20日9时5分,申请人驾驶津FXXXXX车在京门大道与海滨九路交口,因当时中间车道有故障车占道,占道位置于监控摄像正下方拍不到故障车辆,申请人于故障车辆右侧的右转车道内直行,被监控拍到,现请求调取监控取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0日9时6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津FXXXXX号机动车行驶至滨海新区京门大道与海滨九路交口,因其车辆在右转车道内直行,被设置在此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审核民警对此违章信息审核后上传违法处理系统。滨海新区京门大道东西走向,设有三条机动车道,第一车道为直行、左转车道,第二车道为直行、右转车道,第三车道为右转车道,京门大道与海滨九路交口设有道路指示标志。电子警察抓拍设备具有检测报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启用前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进行了公告。
申请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9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
以上事实有纠违经过、交通违法综合查询系统截图、申请人车辆违法照片、电子警察检验报告、滨海新区启用151处“电子警察”的通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在案证据可以清楚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第二车道有障碍车辆的情况下,申请人如需要直行,可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向第一车道直行、左转车道变道,而申请人变更至第三车道后在右转车道内直行属违法驾驶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2160610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K8凯发官网网址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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