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华兴不服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生态城大队行政处罚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字〔2025〕925号
申请人:赵华兴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生态城大队
申请人赵华兴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生态城大队作出的12160910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申请,2025年9月23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右转车道有车辆停放,影响按正常车道通行,导致违章。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8日22时16分,申请人驾驶津EXXXXX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风路交口时,因其车辆占压道路中间分道线行驶,被设置在此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对此条抓拍记录审核后上传至违法处理平台。电子警察抓拍设备具有检测报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启用前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进行了公告。
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综合查询系统截图、申请人车辆违法照片、天津市滨海新区电子警察抓拍设备点位公示、电子警察检验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在案证据可以清楚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因有车辆占道导致其被迫违章的主张,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2160910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K8凯发官网网址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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